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条例

作者: 时间:2023-05-2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根据《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办发〔20123)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作为对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市级奖励。

第三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承办。

第四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加评奖:

()北京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包括北京市与中央各部委双管单位)、学术团体、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市属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的研究成果。

()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系统在京单位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聚焦首都的研究成果。

()以北京市属单位为主,有北京市以外单位参加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参评成果主要形式为:著作、论文、调研报告、社科普及读物等。


第三章 奖励等级和标准

第七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科学术、决策咨询与社会服务三类,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第八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工作及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类成果要紧紧围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围绕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党的建设等进行研究阐释,要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
)学科学术研究类成果要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有创新,学术表达规范恰当,对学科建设有贡献,对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有推动作用。

()决策咨询类成果要紧紧围绕国家和首都中心工作,围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开展前瞻性、储备性、战略性、针对性研究,要坚持问题导向,调研扎实、对策实用、转化有效。社会服务类成果要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传播普及社科知识、解答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凝聚全社会共识、提高市民人文素养等方面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成果,必须是在学术上有重大创新突破,或提出了新理论新观点,填补了学术空白。


第四章 组织领导、程序和纪律

第十条 设立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由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建议名单,报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批准后成立。

市评奖委员会职责包括:选聘市评奖委员会评选组组长及评审专家;授权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系统评奖委员会工作;授权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专题会议;提出获奖成果建议名单;公布获奖成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市评奖委员会下设系统评奖委员会和若干评选组。系统评奖委员会在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初评工作。评选组由学科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评选报送市评奖委员会总评的成果。

第十二条 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及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设在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职责为根据市评奖委员会要求和授权,全面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系统初评、专项复核、复评、总评、公示、市委市政府批准、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四条 市评奖委员会、系统评奖委员会及各评选组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和回避制度,严格以成果质量为依据,通过民主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

第十五条  为严肃申报和评奖工作纪律,成立评奖工作纪律监督机构。对弄虚作假的申报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对违反评奖纪律的工作人员,取消其评奖工作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奖励、奖励撤销和经费

第十六条 对获奖成果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给予表彰奖励,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对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申报者,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程序撤销奖励,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评奖所需经费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编制预算,市财政拨款,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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