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3-04-07 点击数: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社会效益,促进教育科研事业发展繁荣,依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纲要和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全国和全市教育大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不断提升首都教育科研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引导舆论的重要功能,为扎实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知识贡献。

第三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组织实施工作,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规划引领、问题导向、突出绩效、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建,领导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审议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立项课题,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宣传推广和转化应用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立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组织科研培训,组织成果评奖,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六条 规划办分别委托各区、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承担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所属范围内与规划办职能相对应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 课题类别与研究方向


第七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类别和选题主要依据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纲要和年度课题指南。规划纲要通常在每个五年规划实施的第一年向全市公布。课题指南每年向全市公布。规划实施期间,按年度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置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实践研究三个研究方向。不同研究方向的课题要求不同,教育决策咨询研究课题要求在1—2年内完成,研究成果更加突出对教育决策的实际参考价值和支撑作用;教育基础理论研究课题、教育教学实践研究课题要求在3—4年内完成,教育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更加突出理论创新价值和学术研究水平,教育教学实践研究的成果更加突出教育教学实践问题的解决和学校发展的促进。

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置七种类别,分别为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延续课题和一般课题。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严格按照年度课题指南的题目申请,不得更改;重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和一般课题可按照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题;延续课题以已结题课题为研究基础确定选题。规划办可依据首都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或突发问题,以特别委托的方式增立课题。

第十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应贴近教育政策、理论发展和教育实践的需求,着力把握学科发展前沿和教育改革前沿,具有原创性、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鼓励以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或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研究的决策参考价值、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应用价值。重视跨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区域协同研究。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要面向北京地区的教育工作者和相关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课题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课题研究,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项课题;同年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不得申请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5.正在承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不得申请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6.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申请人必须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现任校(园)级领导。

7.青年专项课题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请时间为准)。

8.申请一般课题,须有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经费保障证明。

9.延续课题申请人应为结题后五年内的课题负责人。

10.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得申请北京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具备申请条件的在职博士生(博士后)应在所属工作单位进行申请。

第十二条 课题申报工作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启动。重大课题采用文本申报;其他类别课题先在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课题管理系统”)上申请、后进行文本申报。

第十三条 各区一般课题采取限额申报方式,规划办根据各区专任教师数量、立项资助课题数量和课题完成质量综合确定各区当年申报数量,各区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申报数量组织本区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报送本单位的课题申请书,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五章 课题评审


第十五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采取特别委托、会议评审和网络评审的方式进行。重大课题采取会议评审或特别委托方式,其他类别课题采用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的方式。

第十六条 建立教育系统各学科专家资源库,动态管理专家资源。依据研究方向、研究领域和学科专业,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组成评审团队。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依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经讨论提出评审意见。规划办整理、汇总、审核专家评审结果与评审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十八条 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年度拟立项课题名单将在“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规划办颁发立项通知书和立项证书。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采用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规划办统一管理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和延续课题;受托管理机构承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并重点承担一般课题的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保障课题研究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开题管理。立项名单公布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在两个月内组织完成年度立项课题的开题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期管理。规划办依据课题完成周期对各类课题进行中期检查,一般课题的中期检查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完成。受托管理机构撰写“年度课题中期检查分析报告”,并报送规划办。

第二十二条 重要事项变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报规划办审批。变更内容包括: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

3.对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4.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5.申请延期;

6.申请撤项。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规划办做撤项处理,被撤项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1.课题研究存在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4.到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

5.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6.无故终止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预计完成时间前提交结题材料,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受托管理机构、规划办履行审核流程。

第二十五条 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和延续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由规划办承担;一般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由受托管理机构承担,规划办审核鉴定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结题鉴定通常采取会议单独鉴定、会议集中鉴定的方式,经申请批准后也可采用通讯鉴定、免于鉴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结题鉴定专家通常为3—5人,课题组成员、课题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超过1人。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的鉴定工作,拟聘请专家人选报规划办审核。

第二十八条 结题鉴定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经专家鉴定不予结题但确有修改基础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申请二次鉴定。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课题负责人须为第一获奖人。

2.课题研究成果的主要结论被省部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明确采纳。

3.课题研究成果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中国社会科学》《教育研究》《心理学报》等报刊,或研究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研究成果明确独家标识“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且课题负责人为第一作者。

4.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被规划办编辑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采用,并获省部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领导批复。

申请免于鉴定,应充分说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重大课题不得申请免于鉴定。


第八章 课题资助


第三十条 根据市财政批复经费总额资助立项课题,资助经费由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财务部门统一拨付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规划课题以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课题“研究资助”和课题“奖励资助”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三十二条  课题“研究资助”按照课题类别执行,各类课题平均资助额度为:重大课题28万元,优先关注课题14万元,重点课题7万元,延续课题7万元,校本研究专项课题3.5万元,青年专项课题3.5万元。

第三十三条 规划办在课题立项、中期检查后,分批次拨付“研究资助”经费。资助经费拨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课题由其所在单位提供资助,所在单位按照申报课题时的承诺,如实承担经费保障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

1.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2.差旅/会议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3.租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4.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预算由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

5.劳务费:用于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及印刷等费用)、与课题相关的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的使用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五条 规划办统筹课题类别、鉴定等级等因素,分类别、分等级对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延续课题的结题鉴定结果进行“奖励资助”,标准如下:



鉴定等级

绩效奖励

课题类别

优秀

良好/免于鉴定

合格

不合格/到期未完成

重大课题

16万元

12万元

8万元

0元

优先关注课题

8万元

6万元

4万元

0元

重点课题

4万元

3万元

2万元

0元

校本研究专项课题

2万元

1.5万元

1万元

0元

青年专项课题

2万元

1.5万元

1万元

0元

延续课题

4万元

3万元

2万元

0元


第三十六条 课题“奖励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本单位有关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认真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提高经费使用绩效,保障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课题指南研制、立项评审、结题鉴定、学术讲座、科研培训、专家咨询等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费用由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项目列支。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定完成课题研究工作,将暂缓经费资助。课题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研究申请撤项的课题,将停止资助。


第九章 成果宣传推广与评奖


第四十条 规划办、受托管理机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课题组应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对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应用,充分发挥课题研究在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引导舆论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规划办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推广课题研究成果。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及时编印“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宣传推广对北京市教育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教育教学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充分利用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网宣传、推广课题研究成果。

规划办及受托管理机构应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形式多样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四十二条 规划办适时组织开展北京市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每两到三年举办一次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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