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人文交流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标准 (试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服务中外人文交流,规范中外人文交流研究中心的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中外人文交流研究中心,是指高校整合资源对我国和某一国家或者区域的人文交流开展全方位综合研究的实体性平台。
中外人文交流中心要以咨政服务为首要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要任务,以完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为重点, 扎实做好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研究质量,着力推进成果利用,努力建成具有专业优势和重要影响的研究中心。
第三条 高等学校建设中外人文交流研究中心,应当具备和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 :
(一) 深刻认识中外人文交流工作的重大意义,具有为国家服务的强烈意愿,使命感、责任感、积极性和主动性突出;
(二) 外事管理经验丰富,与有关部门等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三) 保障中心建立实体化组织架构,具有相关学科支撑和研究基础,提供必要和充分的学术资源;
(四) 拥有相关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和学科背景多样的研究梯队,并配备专职管理辅助人员;
(五) 提供专用的办公用房,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和电子载体信息资源;
(六) 将研究中心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保证明确数额的经费支持;
(七) 已在相关国家开设孔子学院等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或者建有实质性交流合作关系,拥有广泛的联系;
(八) 学术评价体系涵盖并恰当定位咨政成果,在学科和专业建设、职称评聘、岗位分类管理等方面给予明确的扶持政策,鼓励做好长期研究积累。
第四条 研究中心的名称为 “xx(学校)中国xx (国家或地区)人文交流研究中心”。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研究中心要鼓励和支持研究人员开发和建设课程体系,并在每一学期开设至少一门研究对象国或者地区的必修或选修课程,制定实施中外人文交流人才培养方案,培养能熟练掌握对象国语言、具有复合型专业背景的人才。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研究中心要建立和实施研究人员赴境外访学和研修的年度计划,紧密结合非通用语人才培养计划等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积极自设留学进修项目,选派本科和研究生赴境外短期交流或者攻读学位。
第七条 高等学校和研究中心要组织一支专兼结合的专业研究队伍,其中获得高级职务(称)研究人员的比例不低于4 0% , 并制定研究队伍发展计划。
第八条 高等学校和研究中心要积极吸引校内其他优秀研究人员担任兼职研究员。聘请至少2名本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外部专家学者担任特聘研究员,特别要吸纳离退休的我驻外人员。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适当聘请外籍研究员。
第九条 高等学校要聘任政治立场坚定、学术造诣深厚、行政经验丰富的校领导担任中心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研究中心要统筹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立足国内实际情况,聚焦国家重大政策需求,大力增强决策咨询能力,注重咨政建议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原创性。
研究中心要持续追踪、综合掌握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动态和趋势,特别注重搜集第一手资料,深入开展田野调查,每年至少赴对象国考察1次,保障研究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要认真完成教育部委托的各项任务,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研究成果。
研究中心要紧密结合国际形势变化,积极开展自设课题的自主研究。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要积极组织学术研讨,每年至少召开 1次学术会议。
研究中心要积极策划、组织和参与国际学术活动,邀请国外著名专家学者开展学术交流,建立和发展同境外高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关系,积极开展外国留学生教育,拓展各界的人脉资源。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要开发和维护专门的学术网站,及时更新信息,发布研究成果,并逐步完善英文以及相应语种版本。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要成立学术委员会,广泛吸收本校以外的相关专家参加,不断强化学术事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开放性。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要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员聘任、议事规则、经费使用、档案管理等基本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要高度重视基础数据和研究成果的收集、整理、保存和传播工作,建立完整、准确、动态的研究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获得研究中心支持而发表和出版的论文、专著、编译著和学术刊物等,要标明资助来源。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和研究中心要广泛而深入地开展优质的社会服务,依法争取国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中心的捐赠和资助,用于改善教学、科研等条件。
第十九条 开展中外人文交流研究工作,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保密事项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开展中外人文交流研究中心工作的,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