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4月)

作者: 时间:2023-04-23 点击数: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首都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基地,是指经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联合批准确立,依托在京高校共同建设的研究机构。

第三条 研究基地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决策为宗旨,利用首都高校学科齐全、人才密集和对外交流广泛的优势,以首都发展所面临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要研究领域,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完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国际交往的重要功能,为推动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第四条 研究基地建设目标是,根据首都发展需要和研究机构实际情况,未来10年内以现有研究基地为基础,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重点认定和扶持80家左右研究基地,力争成为关注北京、研究北京、服务北京的知名首都问题研究机构,成为首都新型智库体系的重要组成力量和首都高端智库建设的重要培育梯队。

第五条 研究机构申请成为研究基地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运行稳定、规范的实体性研究机构,有独立办公场所和必备基础设施。

2.长期关注和研究首都问题,有明确的研究领域。

3.至少拥有1个与该机构研究领域密切相关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有1-2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领军人物,具备结构梯次合理的核心团队。

4.有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5.有稳定的学术交流平台,至少有1种内刊或内参。

6.有专业资料室。

7.有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信息传播平台。

8.有完善的内部治理规章,设有专门管理机构(如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 研究机构申请成为研究基地,要按照“高校推荐、机构申请、考察评估、批准认定”的程序进行。由依托高校推荐,研究机构报送《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申请书》,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估,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认定。

第七条 研究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综合评估不合格、同一建设周期内3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在日常研究和宣传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退出研究基地建设序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负责指导研究基地建设,主要职责包括:审定研究基地建设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新增研究基地的申请、考察和认定;组织开展研究基地年度考核和综合评估;对研究基地申报、开展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进行管理;为研究基地开展研究提供指导和服务;负责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资助;促进研究基地研究成果的转化运用。

第九条 研究基地依托高校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加强对所属研究基地建设的支持;制定所属研究基地建设管理、职称评定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保障所属研究基地办公场所和相关基础设施;组织研究基地申报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并承担管理职责;指导所属研究基地完善内部治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所属研究基地的年度考核、综合评估、财务审计等工作;决定所属研究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建设任务

第十条 研究基地要按照服务首都发展、适度前瞻储备的要求,结合各自学科优势和特色,充分整合研究资源,制定研究基地五年研究规划和年度研究计划,确立特色鲜明且与首都发展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形成持续跟踪研究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要加强学科建设,发挥人才培养的优势,着力培养高端综合人才与专业领军人才,支持和培育一批中青年智库型人才和咨政研究团队,成为国内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要组织专家认真申报、按时完成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时提交高质量研究成果;要积极创新研究方法,推进跨学科平台建设,加强学术交流,不断提升研究水平;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强专业数据库、案例库和信息平台建设,为相关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保障。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要经常深入北京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全面、真实、细致了解首都真实情况;要加强与市委市政府决策需求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决策需求和信息,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活动,更好服务首都发展;要积极组织专家参加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市教委主办的学术论坛、研讨会和社科普及活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市教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依托高校支持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及研究基地自筹经费。

第十五条 市教委每年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形式支持研究基地完成年度任务。市属高校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经市教委审核批复后,纳入依托高校年度预算,按照《北京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管理;央属高校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纳入市教委共建项目预算,按照《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研究基地承担的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情况,每年向相关研究基地拨付一定额度的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按照《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可通过接受项目委托、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筹措经费,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基地接受社会资金、境外资助,必须经其依托高校审核同意后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市教委备案。

第十八条 依托高校应当从原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研究基地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加大对研究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内部治理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应当成立理事会,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学术委员会主任、首席专家;审议工作计划、年度报告、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决定接受捐赠资助等重要事项;制定绩效考核、奖励等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研究基地应当成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五年研究规划和年度研究计划;推荐申报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审核鉴定研究成果并择优向有关部门推荐;对学风和科研诚信问题进行监督;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研究基地日常运行管理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开展项目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学术活动;聘任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管理人员;执行理事会批准的经费支出计划;向理事会、学术委员会提出重要事项动议;向理事会汇报工作;负责其他事项。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研究基地要建立体现新型智库运行规律和特点、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用人制度。专职研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年在研究基地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兼职研究人员每年在研究基地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应聘任1-2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探索建立党政机关和研究基地人才交流机制。鼓励具有丰富决策咨询经验、社会知名度高的退休或离职党政领导干部进入研究基地。应聘请有较高理论素养的党政、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参与研究基地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推荐研究基地专家到党政机关挂职、任职、兼职。

第二十四条 强化科研育人,以项目带培、跨学科论坛等形式,加强青年杰出人才培养。创新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二十五条 研究基地要建立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内部分配机制,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调动智库人才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依托高校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研究基地人员,着重评价其在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推行等效评价制,发表于中央主要媒体并产生重要影响的理论文章,以及为重要决策所采纳的建言献策成果,在职称评审中与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著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研究基地人才激励机制,对决策咨询作出突出贡献的研究基地人员,依托高校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依托高校应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人才计划推荐等方面,为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提供成长空间。

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研究制定研究基地考核评估细则,以此为依据对研究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和综合评估。

第二十九条 研究基地年度考核每年进行1次,年度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市教委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支持力度和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指标挂钩。

第三十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每5年对研究基地开展1次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出。

第三十一条 研究基地应按要求及时向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报送工作总结、研究成果转化运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情况等材料。研究基地成果被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采用情况、得到中央和市领导肯定性批示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研究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基地完成的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均须标注“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基地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精神,提倡扎根实践的学风,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研究基地要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五条 研究基地要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建立保密制度,相关人员要签署保密责任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研究基地,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限期整改、退出建设等处理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99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171027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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