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策〔2019〕7号
各高校、相关科研机构及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6月20日
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北京教育法治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联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办公室、北京市司法局依托北京高校及教育科研机构建立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为加强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整合教育法治研究资源,组建研究队伍,发挥协同创新优势,搭建起理论联系实际的专业性研究平台,紧紧围绕影响和制约首都教育法治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着力推出高水平的教育法治研究成果,为全面深化首都教育综合改革,提升依法治教水平提供法治理论支撑、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三条 研究基地建设要以服务决策为导向,以提升能力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和首都教育改革发展稳定需要,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重点工作,不断提升教育法治科研水平和服务能力,努力成为教育法治研究领域内的专业智库和实践基地。
第四条 研究基地要积极承担教育立法、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法治教育等方面的委托课题研究及相关任务,针对依法治教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吸收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产出创新性的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为教育法治实践提供科研支撑。
第五条 研究基地要积极承担市区两级教育机关干部依法治教能力提升培训,承担中小学干部教师法律专业学历提升项目、法治教育名师培养工程和法治专题培训,参与教师法治教育基本能力展评、学生学宪法讲宪法等重要活动,成为北京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第六条 研究基地要鼓励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务部门法律顾问,面向我市各级人大、政府及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法治咨询服务,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重要合同和突发应急事件应对方案等的合法性审查,参与重要疑难案件的办理,为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供决策支持。
第七条 研究基地要通过举办不同规模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建立资料库、数据库、案例库和法治教育资源网等措施,加强依法治教资源建设,促进教育法治信息沟通和成果交流。
第三章 申报确立
第八条 研究基地的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依托单位统一为北京地区高校及同类科研机构(以下统称为高校)。可以设立为高校直属科研机构,也可以挂靠在高校二级单位。
2.科研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3.申请单位应为教育法治研究相关学科教学单位或科研机构,带头人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拟定的基地负责人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育法学相关专业教学、研究或实务工作5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整体实力强,具有良好的教育法治研究与实务工作基础。
4.依托单位能够保证提供足够的运行经费,对市教委投入经费能够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资金,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条件。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可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报《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十条 市教委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书》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对论证合格的,批准成立研究基地,予以命名、授牌,并与所在高校签订合作协议,每年与研究基地签订《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十一条 《任务书》中列出的建设内容作为申请单位研究基地建设实施和评估的依据。在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做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须报市教委同意。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分类设置。第一类为综合类,包括依法治教体制机制研究、依法治校体制机制研究、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研究等。第二类为专项类,包括教育立法研究、行政执法研究、师生权益保护研究、法治教育研究等。第三类为其他类,主要为服务和促进我市教育法治水平提升的相关研究。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实行市教委、高校、研究基地三级管理。市教委负责研究基地建设的统一指导和管理,组织研究基地的申报评审,研究确定各研究基地项目及《任务书》,组织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结项鉴定、成果宣传推介等。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统筹。
第十四条 高校是研究基地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
2.制订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安排研究基地建设资金和必要的运行费用,提供良好的配套条件。
4.支持研究基地的重要学术活动。
5.给予研究基地项目申报工作相应支持。
6.对研究基地进行日常管理,向市四部门报告研究基地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任务书》中的各项任务,完成好四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基地发生以下情况,应在事前经依托单位审批,并报市教委。
1.以研究基地名义承接和组织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
2.聘请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研究基地顾问。
3.以研究基地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境外基金会资助或有其他境外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
4.研究基地负责人或首席专家发生变动。
5.其他重要事项及活动。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建设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市教委联合相关单位按建设周期,组织专家实施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基地建设的发展状况、承担科研项目的基本情况、研究成果的质量以及转化应用情况、开展决策咨询情况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市教委将检查评估结果向依托单位通报。评估为合格以上和评估为基本合格但整改达标的研究基地,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继续申报,参与下一周期基地建设。不合格的不能参与下一期研究基地遴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教委负责修订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