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考核评估细则 (试行)(2021年4月)

作者: 时间:2023-04-23 点击数: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考核评估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建设,加强研究基地考核评估,依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评估是研究基地建设的重要环节,目的是了解和检查研究基地建设成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研究基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建立年度考核与5年建设周期期满综合评估相结合的考核评估制度。

1.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数据时间节点为当年1月至12月。

2.综合评估。每5年进行一次,考核数据时间节点为第一年1月至第五年12月。

第四条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每年对研究基地进行1次年度考核,每5年对研究基地开展1次综合评估。考核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指研究成果,是指各研究基地立足自身研究领域,聚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北京的生动实践,围绕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首都,怎样建设首都这一重大时代课题,以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城市副中心建设、减量发展等具有首都特色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为主题开展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第二章 年度考核

第六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负责组织开展研究基地年度考核工作,公布年度考核结果。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 研究基地年度考核结果等次确定标准及结果运用:

1.研究成果得到中央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党中央国务院采用,或研究基地成员参加党中央国务院专家学者座谈会(满足其中1个及以上条件即为优秀);

2.研究成果得到市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中央决策部门、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门采用,或研究基地成员参加市委市政府专家学者座谈会(满足其中2个及以上条件即为优秀);

3.研究成果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北京市优秀调查研究成果奖,或列入社科文献出版社皮书系列正式出版,或研究基地提交的其他公开出版、发表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不超过3项)中,经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有1项评估为优秀(满足其中3个及以上条件即为优秀);

4.未达到优秀等次,但满足以上第23条所列任意条件之一且积极组织专家参加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市教委主办的学术论坛、研讨会和社科普及活动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其他情况为不合格。

5.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市教委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支持力度和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指标动态调整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增加下一年度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指标;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指标不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削减下一年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额度和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指标;年度考核结果每年清零,不累加使用。

第九条 研究基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研究成果存在意识形态导向问题,背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

2.研究成果数据造假,或存在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3.公开发布发表涉密研究成果。

第三章 综合评估

第十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负责组织开展研究基地综合评估工作,公布综合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综合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

1.同一建设周期内,研究基地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者:其中至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研究基地,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为优秀;其中至少1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研究基地,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为良好;其他情况下,综合评估结果为合格。

2.同一建设周期内,研究基地5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1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其余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研究基地,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为优秀;其余4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3年为优秀的研究基地,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为良好;其余4年年度考核结果中至少有1年为优秀的研究基地,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为合格;其他情况下,综合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

3.同一建设周期内,研究基地5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其余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研究基地,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为良好;其余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至少有1年为优秀的研究基地,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为合格;其他情况下,综合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

4.同一建设周期内,研究基地5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综合评估结果运用:

1.综合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研究基地,进入研究基地下一个5年建设周期,并对综合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研究基地进行通报表彰。

2.综合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研究基地,给予黄牌警告并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在1年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年度考核合格等次者,退出研究基地建设序列。

3.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基地,退出建设序列。

第十三条 退出建设序列的研究基地,其依托高校2年内不得再申报新的研究基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经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市教委认定,研究基地在日常研究和宣传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即时退出建设序列,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和综合评估。该研究基地依托高校2年内不得再申报新的研究基地。

第十五条 研究基地及其依托高校在参加考核评估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评估的公正性,发现相关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市教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修订。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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